引言
随着第7445号和第7531号法律的最新修正,第6325号《民事纠纷调解法》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这些修改,有关不动产转让、在不动产上设定限制物权、不动产分割以及终止共有权的纠纷已纳入调解范围。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以更快、更有效和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土地登记处调解和解协议的实施
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结束时达成协议,可以在土地登记处登记该协议。然而,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2.1. 取得执行力批注
为了使调解和解协议在土地登记处得到处理,必须从法院取得执行力批注。该批注须从不动产所在地的民事治安法院(Sulh Hukuk Mahkemesi)取得。
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和解协议:
- 是否适合调解且具备强制执行力,
- 是否遵守了有关不动产转让或设定限制物权的法律限制、程序和原则。
2.2. 和解协议的内容
为了使和解协议在土地登记程序中被接受,它必须包含以下要素:
- 双方的身份信息:土耳其身份证号码、全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序列号。
- 如果通过代理人签署:委托书详细信息,包括公证处、日期和登记号。
- 不动产的描述性信息:省、区、街区/村庄、街区号(block)、地块号(parcel),以及(如适用)楼栋号、楼层和单元号;如果是共有,需注明份额比例。
- 协议价格:与不动产转让或设定权利相关的对价。
- 土地登记处目前的产权负担:抵押、批注、声明、权利和义务。
- 双方和调解员的亲笔签名(湿签名)。
协议中双方的意图声明必须清晰、明确,无歧义。
2.3. 土地登记注册流程
持已取得执行力批注的调解和解协议向土地登记处申请时,需遵循以下步骤:
- 审查与评估: 土地登记处根据适用法律对交易进行审查。对不动产上现有的限制、抵押和产权负担进行评估。
- 支付费用和收费: 根据交易性质收取地契费和周转金。
- 准备登记请求文件: 通过准备登记请求文件完成交易,而无需出具正式契据。
2.4. 特殊情况
- 监护或托管: 如果一方处于监护或托管之下,则需要法定代表人的参与并取得必要的批准。
- 法人实体: 对于代表法人实体进行的交易,授权代表必须签署协议并提交授权文件。
- 继承案件: 将继承份额划分为共有,或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可以通过调解进行。
调解作为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第18/B条)
在某些纠纷中,在提起诉讼前向调解员申请是一项强制性的先决条件。这些纠纷包括:
- 动产和不动产的分割以及共有权的终止,
- 租赁关系引起的纠纷(不包括通过非司法执行的驱逐),
- 共有产权法(公寓法)引起的纠纷,
- 邻里权利引起的纠纷。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首先诉诸调解,则无法提起诉讼。
3.1. 调解过程结束时的和解
如果双方在调解结束时达成协议:
- 必须取得执行力批注。
- 和解协议的拟定必须符合适用于不动产的法律限制和程序。
- 可凭带有执行力批注的协议在土地登记处进行登记。
重要注意事项
- 处分权限制批注(第17/B条): 在调解期间,根据双方的请求,可以在土地登记处加注此批注,限制处分权最多达三个月。该批注在达成和解或应双方请求时予以注销。
- 不动产上的产权负担: 如果存在禁止处分的限制性批注,则可能无法根据调解协议进行登记。必须解除此类限制或取得必要的批准。
- 新的产权负担: 如果在签署协议和登记之间在财产上设定了新的限制,可能需要所有各方的参与。
- 费用和收费: 根据交易性质收取地契费和周转金。限制性批注不收取地契费,但需收取周转金。
Nexpo Legal 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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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和管理调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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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土地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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