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是最容易被误解的话题之一。特别是,诸如孩子登记在父亲的户籍下、双方同居或存在宗教婚姻等情况,往往导致公民对谁拥有监护权感到困惑。
在土耳其法律下,这个问题非常明确。《土耳其民法典》第 337 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父母未婚,监护权属于母亲。如果母亲是未成年人、受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死亡或其监护权已被撤销,法官应根据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指定一名监护人或将监护权授予父亲。”
根据该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自动属于母亲。确认该身份不需要单独的法院判决。孩子被父亲认领、登记在父亲名下或与父亲同住的事实,都不会改变监护权的归属。
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双方之间仅存在宗教婚姻。然而,由于宗教婚姻在土耳其法律下不被承认为正式婚姻,这种结合所生的孩子在法律上被视为非婚生子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同样属于母亲。
法律设想在某些例外情况下,监护权可以转移给父亲。在母亲是未成年人、受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死亡或其监护权已被撤销的情况下,法官在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将监护权授予父亲或决定指定一名监护人。除这些情况外,父亲必须提起诉讼才能获得监护权。
正是在这一点上,有必要解决实践中最常遇到的错误之一。母亲有时仅仅因为孩子是非婚生而提起诉讼,要求“将监护权授予她们”。然而,由于根据法律规定监护权已经自动属于母亲,此类诉讼会因缺乏“诉的利益 (legal interest)”而被驳回。这是因为并没有一项需要法院重新确立的权利。
尽管如此,可以说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这种情况也存在某些例外。如果孩子实际上与父亲在一起,且父亲拒绝将孩子移交给母亲,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承认母亲拥有提起诉讼以在事实上行使其监护权的“诉的利益”。事实上,必须要有法院判决才能提出移交孩子的必要申请。
的确,最高上诉法院 (Court of Cassation) 第二民事法庭在其编号为 Merits 2011/7680,Decision 2011/20580 的判决中明确确立了这一点:
“根据法律,毫无争议该儿童的监护权属于其母亲(《土耳其民法典》第 337/1 条)。然而,从案卷范围可以理解,孩子实际上与其父亲在一起,且父亲未在母亲(监护权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移交给她。同样清楚的是,母亲必须接收孩子才能履行其法定监护责任。监护权依法属于母亲这一事实,并不能自动确保从父亲处带走孩子并将其移交给拥有监护权的母亲。移交孩子需要法院的判决。因此,母亲拥有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移交给她的诉的利益。”
最高法院承认,如果孩子没有被移交给拥有监护权的母亲,仅仅母亲在法律上拥有监护权这一事实本身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可以提起诉讼。在同一判决中还指出,母亲关于监护权的请求实际上包含了将孩子移交给她的请求。
在作出判决之后,该程序通过法律支持和受害者服务局 (ADM) 执行。事实上,随着 2021 年 11 月 30 日通过第 7343 号法律颁布的规定,关于移交儿童的程序已从执行局移除,并转移至 ADM。
在此框架内,移交程序由专业人员执行,并遵循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必要时,会寻求执法力量的支持,以确保将孩子进行物理移交。这项修正案旨在以更少痛苦和更受控的方式进行该程序。
此时还必须指出,从监护权持有人处带走孩子或未能移交孩子不仅是家庭法的问题。根据《土耳其刑法典》,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违背孩子或监护权持有人意愿的情况下,扣留、隐藏或不归还孩子给监护权持有人的,可以向首席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提起刑事控告。
在实践中,这一过程通常通过双轨进行。一方面向家庭法院提起关于移交孩子的诉讼,另一方面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请以启动刑事调查。同时进行这两个程序有助于更迅速地执行孩子的移交。
另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是将孩子带往国外。在未经监护权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带到另一个国家或在国外扣留他们,不仅在国内法而且在国际法下都会带来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被定性为“国际儿童诱拐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的法律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1980 年的《海牙公约》及相关立法将生效。其目标是确保孩子从被非法带至或被非法扣留的国家,迅速返回其惯常居所。
总之,原则上,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属于母亲。然而,关键在于该权利能否在事实上行使。因此,在孩子未被移交或被非法扣留的情况下,必须毫不迟延地寻求法律救济。
由于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咨询并正确管理程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