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市场委员会 (SPK) 对《房地产投资基金公报》(III-52.3) 进行了一些修订,旨在促进房地产投资基金(REIFs)对住房生产的贡献并简化申请流程。该修订已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生效。
主要修订
- 项目房地产投资基金: 现在可以设立 REIFs 来投资房地产项目,前提是该项目中独立单元总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必须专门用于住宅用途。此类基金的名称必须包含“项目房地产投资基金”字样,并且必须在土地登记处以基金名义登记的土地上,于 3 年内开始建设符合《公报》规定条件的项目。
- 伞形基金: 与证券投资基金类似,REIFs 可以作为伞形基金发行。
- 简化的内部规章和发行文件: 某些事项可以在基金的内部规章、发行文件或基金与参与份额持有人之间签署的基金发行协议中进行规定。
- 基金发行协议: 在向合格投资者销售参与份额之前,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包含《公报》规定的最低要素的基金发行协议,并且该协议的副本必须在基金的公众披露平台 (KAP) 页面上公布。
项目特定要求
- 独立房地产估价报告: 独立房地产估价报告必须确认该项目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已获得并获批必要的许可证,并且开始施工所需的所有文件均完整且准确。
- 项目担保: 项目必须至少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担保:建筑完工保险、银行保函、进度付款系统或 SPK 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法。
- 授权承包商: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在包含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下进行,由持有 A 类或 B 类承包商证书(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第 30702 号《官方公报》发布的《承包商分类和注册条例》定义)的承包商执行。在选择承包商时,创始人必须评估其经验、财务状况和项目规模等因素。合同范围可由双方自由确定,但至少必须包括承包商的义务、付款条件、缺陷保修、终止条件、雇主索赔权以及终止条款。创始人的董事会必须批准承包商的选择和合同条款。
过渡条款
- 在修订日期之前已发行参与份额的现有 REIFs,需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发行协议,并遵守应包含在发行文件中的最低要求。
- 在修订日期之前已发行参与份额且其投资组合符合项目房地产投资基金规定的 REIFs,如果在与所有参与份额持有人签署了基金发行协议的前提下,可在修订日期起一个月内向 SPK 申请将该基金转换为项目房地产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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