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耳其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之诉?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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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诉讼(Tenfiz davası)是一项法律程序,只要满足必要的法律条件,就能使外国法院作出的并根据该国法律生效的判决在土耳其通过强制执行来履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否在土耳其产生法律效力或被执行,取决于判决的性质和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条件。通常,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土耳其获得“承认 (Tanıma)”或“执行 (Tenfiz)”。采取哪种途径取决于判决的性质;“承认”旨在确认某种法律状态(例如离婚),而“执行”则使得判决中的执行制裁(赡养费、赔偿金等)得以实施。此外,根据第5490号《人口服务法》第27/A条的规定,特定的外国离婚判决也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在家庭登记册中进行登记。

承认与执行之间的区别

执行诉讼的定义和法律依据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是指该判决在土耳其境内获得执行性质(强制执行能力)的程序。其法律依据源自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民事诉讼法 (MÖHUK)》的规定。

承认与执行之间的基本区别

比较 承认 (Tanıma) 执行 (Tenfiz)
主要目的 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终局判决或绝对证据的效力 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执行
适用情况? 承认离婚等法律状态在土耳其的效力 履行赡养费、赔偿金或特定行为
判决的生效 原则上需要 需要
互惠条件 不要求满足 MÖHUK 第54/1-a 条的条件 要求满足 MÖHUK 第54/1-a 条的条件
执行能力 仅凭此无法获得强制执行权 通过执行裁定,相关条款可获得执行的可能性
与行政登记的关系 对于特定的外国离婚判决,可能存在单独的行政登记途径 对于赡养费和其他执行条款,可能需要另行评估

如下表所述:

  • 承认:使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获得终局判决或绝对证据的效力。例如,为了使外国离婚判决中关于终止婚姻状态的部分在土耳其生效,可能需要进行“承认”。
  • 执行:是为了使外国法院判决能够在土耳其被强制执行所需的裁定。对于赡养费、赔偿金或履行特定行为等执行条款,根据判决的性质和相关规定,可能需要进行“执行”。

一项判决可能同时包含关于确认法律状态的部分和可执行的部分。

哪些外国法院判决可以被承认或执行?

原则上,承认与执行适用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涉及民事诉讼并已根据相关国家法律生效的判决。然而,根据 MÖHUK 第50/2条的规定,对于外国刑事判决中包含的有关人身权利的条款,也可以申请执行。判断哪种判决可以作为承认或执行的对象,需根据判决的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需的条件

MÖHUK 范围内的执行条件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需考虑 MÖHUK 第50条及后续条款中规定的条件。对于执行,要求满足第54条中规定的条件;而在承认请求中,不适用同一条款第1款 (a) 项关于互惠的规定。承认与执行的请求将根据判决的性质,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评估。

判决必须已经生效

这两项请求的先决条件是,该判决必须已根据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生效。对于仍在处于上诉程序或具有临时性质的判决,不能在土耳其申请执行。

互惠原则、公共秩序与辩护权

  • 互惠原则 (Mütekabiliyet):仅在执行请求中要求。土耳其共和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必须在此问题上存在协议、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惯例。
  • 违反公共秩序 (Kamu Düzeni):外国法院的判决不得公然违背土耳其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
  • 辩护权 (Savunma Hakkı):有关辩护权的审查根据 MÖHUK 第54/1-ç 条进行。如果根据作出判决国家法律,被告未被合法传唤出庭、未被代表,或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判决,则基于此情况在土耳其法院提出异议非常重要。具体案件将在作出判决国法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评估。

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外国判决不得针对属于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权的事项作出。此外,根据 MÖHUK 第54/1-b 条,在被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还将评估外国法院是否在与争议或当事人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情况下认定自己具有管辖权。有关土耳其境内不动产物权的纠纷,是专属管辖权方面的重要例子。

是否可以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承认与执行的审查中,土耳其法院不会重新对外国法院关于争议实质的评估进行审查。根据被称为“禁止实质审查”的原则,原则上不会重新审查外国法院是否正确评估了证据或是否正确解决了争议的实质问题。但是,法院会评估外国判决是否具备承认或执行所需的法定条件。

承认与执行诉讼所需的文件

外国法院判决原件及翻译件

根据 MÖHUK 第53条,执行申请书中必须附有经过合法认证的外国法院判决原件或核准副本及其核准翻译件,以及证明判决已生效的合法认证文件及其翻译件。

海牙认证 (Apostille) 或领事认证

关于海牙认证、领事认证和翻译认证的手续,应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出具国进行核对。如果文件存在缺陷,法院可根据缺陷的性质及评估要求予以补充,或者基于程序原因驳回请求。

承认与执行诉讼应在哪个法院提起?

承认与执行诉讼的主管法院

主管法院根据外国判决的主题和适用的管辖规则来确定。MÖHUK 第51条规定,执行请求的主管法院是一审民事法院 (Asliye Mahkemesi),并规定了地域管辖原则。对于涉及家庭法的判决,还必须考虑第4787号法律及相关管辖规则。因此,在对有关离婚、监护权、赡养费或财产制度的外国判决提出申请之前,必须根据具体请求确定主管法院。

⚖️ 国际争议解决:如需获取有关土耳其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查看我们的 土耳其争议解决服务 页面。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地域管辖)?

根据 MÖHUK 第51条,诉讼原则上应在被请求执行人(被告)在土耳其的住所地法院提起。

无土耳其住所人员的管辖权

如果被告在土耳其没有住所,诉讼可在其在土耳其的居住地(临时居所)法院提起。如果被告在土耳其既无住所也无居住地,诉讼可以直接在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任何一个法院提起。

承认与执行诉讼能否单方面提起?

能否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是的,当满足必要的法律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未经对方同意或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提起承认或执行诉讼。

如果被告不出庭会怎样?

如果起诉状和开庭日期已合法送达给被告,被告未出庭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审理。法院可以在相关程序规则的框架内继续审理,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决。

向在国外的被告送达的程序

在承认与执行诉讼中,如果被告在国外,则必须按照有效的程序合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日期通知。送达方式根据被告所在国、土耳其与该国之间适用的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来确定。在适当情况下,可适用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国际送达程序。

送达不合法,特别是在被告辩护权方面,可能会在承认或执行审查中引发法律问题。因此,向国外进行送达时,不能仅仅依赖邮寄;必须检查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有效送达方式以及该国对公约的声明(如果有)。

如果不知道对方地址该怎么办?

如果被告地址不详,首先应根据适用的程序规定进行必要的地址调查。只有在符合法律条件且按照相关程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如何提起离婚承认与执行诉讼?

外国离婚判决在土耳其的承认

对于在国外离婚的人,为了使离婚判决在土耳其的婚姻状态方面产生法律效力,原则上需要对判决进行承认,或根据第5490号《人口服务法》第27/A条通过行政途径进行登记。如果判决包含赡养费、赔偿金或其他执行条款,为了使这些条款在土耳其适用,需根据判决内容评估是否还需要进行执行。

通过行政途径在人口登记处登记离婚判决

将外国离婚判决通过行政途径在人口登记处进行登记,需满足第5490号《人口服务法》第27/A条及相关条例的条件。双方可以同时一起申请,也可以在不同时间申请。如果是分开申请,两次申请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90天。在法律和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单方申请。因此,如果另一方不参与申请,是否可以进行行政登记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另行评估。

行政申请与法院程序的区别

行政登记是根据第5490号法律第27/A条的规定,将特定外国离婚判决记录到家庭登记册中的一种独立途径。该程序并不能使外国判决中的赡养费、赔偿金或财产制度等执行条款在土耳其自动适用。对于此类条款,必须另外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执行程序。

外国离婚判决中的监护权、赡养费和财产制度条款

在评估外国离婚判决在土耳其的承认或执行时,应将仅涉及离婚的部分与监护权、赡养费、赔偿金及财产制度等其他条款区分开来。通过行政登记将离婚记录在人口登记册中,并不意味着所有这些条款都将在土耳其自动适用。

对于要求履行赡养费、赔偿金或特定行为的条款是否需要执行,需根据判决内容和相关法规确定。关于监护权的条款(例如共同监护裁决),将在判决性质、儿童最大利益及适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进行评估。承认外国判决中的监护权安排与日后因情况变化要求重新调整监护权,并非同一法律问题。

👶 家庭法与监护权:了解土耳其法律中的监护权及儿童移交程序,请阅读我们的 土耳其儿童监护权法律指南 文章。

在涉及财产制度或财产分割的请求中,还应单独审查外国判决中条款的范围、请求的法律结果的性质以及相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果不满足行政登记条件,或者要求在土耳其适用外国判决中关于赡养费、赔偿金或儿童移交等执行条款,可能需要根据相关判决的性质和适用法规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从国外提起离婚诉讼并在土耳其进行法律程序

能否在不前往土耳其的情况下进行承认与执行程序?

是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亲自前往土耳其,过程可由律师代为办理。为此,授权书必须包含相关程序所需的权限,并符合出具地的有效形式要求。此外,还需要评估具体案件中法院或相关机构是否会要求提供额外的手续或文件。

向土耳其律师出具授权书的流程

如果程序由律师办理,授权书必须包含承认与执行程序所需的权限,并符合出具地的有效形式要求。应根据授权书的范围和适用的程序规则,单独核查在离婚及其他家庭法程序中是否需要特别授权。在国外出具的授权书可能还需要进行认证或领事程序。

📜 从国外办理授权书:有关通过领事馆或海牙认证从国外开具授权书的流程,请阅读我们的 产权转让与法律程序授权书指南 文章。

在外国获得离婚判决的人应遵循的途径

居住在国外的人希望在土耳其提起新的离婚诉讼,这与承认之前由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是不同的。在第一种情况下,需评估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适用法律以及有关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则。如果之前已有生效的外国离婚判决,为了使该判决在土耳其产生法律效力,应考虑承认程序;如果涉及判决的执行条款,则需考虑执行程序。

承认与执行裁定的生效及其法律后果

承认与执行裁定何时生效?

土耳其法院对承认或执行请求作出的裁定何时生效,取决于适用的法律救济规则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情况。原则上,法律救济申请期自裁定合法送达之时起算。必须结合具体裁定及相关程序规定核查期限和可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

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何时开始?

根据 MÖHUK 第59条,外国判决的终局判决或绝对证据效力,自外国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生效。因此,在被承认的外国离婚判决中,离婚日期原则上是外国判决的生效日期。但是,为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强制执行所需的执行条件必须另行评估。

将生效的判决记录到人口登记中

当土耳其法院关于承认或执行外国离婚判决的裁定生效后,将在相关法律框架内进行必要的人口登记程序。裁定生效后,相关人口登记程序将根据适用的法规及法院裁定的性质进行办理。

💡 姓名更改:有关离婚后的姓氏更改或通过法院判决更改姓名的流程,您可以查看我们的 土耳其法院判决更改姓名 指南。

不承认离婚判决的法律后果

当外国离婚判决未在土耳其获得承认时,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可能不会在土耳其人口登记中更新。这种情况可能会在再婚和继承等依赖婚姻状态的法律问题上引发争议。

如果执行诉讼被驳回会怎样?

驳回执行请求的原因

驳回执行请求并不是基于对外国法院判决实质内容的重新审查,而是基于对是否符合 MÖHUK 规定条件的审查。缺乏互惠条件、判决明显违背土耳其公共秩序、违反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权规则,或不符合 MÖHUK 第54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均可能成为驳回原因。关于辩护权的异议也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评估。所需文件存在缺陷的后果将根据缺陷的性质及审判条件进行评估。

针对驳回裁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于驳回承认或执行请求的裁定,可根据具体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定申请法律救济。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必须根据裁定的性质及相关法规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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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承认与执行诉讼中,必须前往土耳其吗?

不需要。在大多数情况下,该过程可通过合法授权的律师代为办理,当事人无需亲自出庭。

承认与执行诉讼能否单方面提起?

可以。只要满足必要的法定条件,无需对方参与即可单方面提起诉讼。

在承认与执行诉讼中会听取证人证言吗?

在承认与执行诉讼中,原则上不会重新审查外国法院争议的实质内容。法院仅评估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所需的法律条件。因此,不存在从头审理外国法院案件和重新评估证据的情况。

外国离婚判决在土耳其自动有效吗?

无效。为了在土耳其产生法律效力,必须适用法规中规定的行政登记或司法承认/执行途径之一。

承认与执行诉讼必须有海牙认证 (Apostille) 吗?

是否适用海牙认证程序,应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文件出具国及文件性质进行评估。在不适用海牙认证程序的情况下,应检查适用于该文件的有效认证程序。

在承认与执行裁定生效前,能否再次结婚?

如果通过法院途径办理承认或执行手续,必须等待裁定生效并完成必要的人口登记程序。如果可以对外国离婚判决进行行政登记,则评估该独立程序的条件。此外,还必须考虑有关再婚的其他适用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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